公司业务
持有宁波市各级市政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及对应的有效买卖合同的企业。
借款企业持宁波市各级市政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及对应的有效买卖合同,本行以该合同项下现有或将有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提供贷款服务。
用于借款企业满足该买卖合同项下交付责任的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依托政府/国企付款背书,提前获得流动资金。
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70%;单户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工程基建项下采购,单户最高2000万元。
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合同项下应收款质押担保。
企业基础资料、历史履约情况、对应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及对应的有效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