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
| 产品名称 |
福费廷 |
| 定义 |
指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贸易项下已承兑但未到期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或其他远期债权的一项融资业务。本行目前仅办理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适用国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 |
| 用途 |
出口商(卖方)提前收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对于国际信用证项下业务,提前收汇,锁定汇率风险。 |
| 业务基本要求 |
1.远期信用证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 2.贸易背景真实; 3.远期信用证的基础贸易合规合法,不涉及国际制裁和法律限制; 4.本行为信用证项下单证的交单行,单据中应包括提单、仓单、空运单等认定货物真实交接的单据; 5.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已将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的复印件留存本行; 6.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在本行的收付记录良好。出口商须为外汇局认定的A类企业; 7.开证行/保兑行在本行有有效的福费廷业务同业授信额度。 |
| 业务材料 |
《福费廷业务合同》(首次办理业务时签订)。具体每笔业务应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并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1.《债权转让书》; 2.《福费廷业务回复函及申请人确认函》; 3.正本信用证和修改(若有); 4.开证行/保兑行真实有效的SWIFT承兑或延付承诺电文; 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 利率 |
按本行相关贷款定价要求执行 |
| 融资期限 |
融资到期日根据开证行/保兑行承兑到期日或承诺付款日加3到7天宽限期掌握;若为转卖福费廷业务,则本行与融资申请人约定的宽限期应等于或长于本行与包买商约定的宽限期。融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业务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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