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

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宁波东海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个人客户(甲方)与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海银行”)(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宁波东海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是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乙方特定的自助服务设施、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短信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账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等)、密码、数字证书、USB Key、签约手机号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大众版客户。大众版客户可享受自助查询、缴费、本人账户互转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柜面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网上银行的专业版客户。专业版客户可享受转账汇款、支付缴费、理财购买、贷款业务等所有功能,以及通过网上银行申请开通其他电子银行服务。

  (二)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下载手机银行客户端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成为手机银行的大众版客户。大众版客户可享受自助查询、缴费、本人账户互转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柜面签约或已签约网上银行专业版的客户自助通过网上银行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专业版客户。专业版客户可享受转账汇款、支付缴费、理财购买、贷款业务等所有功能。

  (三)微信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关注东海银行微信公众号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自助开通微信银行。微信银行客户享受查询、缴费、理财购买等服务。

  (四)短信通知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到银行柜面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短信通知的客户,可享受金融信息通知、安全提示、交易提醒等服务。

  (五)自助设备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可享有在乙方自助设备上进行存取款、转账、改密、查询等服务,其中转账服务需甲方到银行柜面开通。

  (六)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到银行柜面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电话银行的客户,可通过4008866345客户服务电话享受查询、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等服务。

  (七)甲方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网站(网址:http://www.ndhb.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345,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未按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电子渠道或交易提示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要遵循的乙方相关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乙方电子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甲方可自行通过电子渠道变更。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电子渠道系统的正常进行。

  (七)甲方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均视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八)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申请对身份要素进行变更、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渠道进行注销等手续,在变更、挂失或注销等手续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在通讯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通知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发出的指令到达乙方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在发现该种不符后通过各种乙方渠道向乙方做出错误通知并说明错误可能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一)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露;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人猜到的密码,如生日、门牌号码、车牌号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由于身份认证要素泄露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须同时遵守。

  (十四)甲方保证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相关风险有甲方承担。

  (十五)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有必要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或向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移动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查询、保留和使用甲方的地理位置信息、电子设备信息、操作行为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等,用于核实甲方身份信息等与业务审核及管理相关的事项。乙方将依法对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电子渠道或交易提示予以通告。

  (三)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从甲方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四)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实施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六)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七)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八)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渠道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发送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

  (九)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规定,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或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十)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因网络、系统等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乙方相关规则、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包括反洗钱等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或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并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相应中止,等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服务功能内容亦相应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债务或义务仍须履行。

  (六)因业务、监管等原因,乙方可修改、中止、终止本协议及本协议下提供的服务项目。修改内容应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易提示等渠道和方式通知甲方,公告即时生效。在公告后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甲方已接受本协议的修改。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适用于网上银行客户、电话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短信通知客户、自助银行客户。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协议的使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甲方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请联系乙方客服4008866345、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反映。受理甲方的问题后,乙方会及时、妥善处理。乙方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甲方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4008866345@ndhb.cn的方式与其联系。一般情况下,乙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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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30

服务热线:400-886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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