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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海银行”或“本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本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本行特定的自助服务设施、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本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管理、投资理财、支付缴费等服务。

第三条 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本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协议、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和注销,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六条 因客户提供的信息虚假、缺失或未及时向本行申请办理资料和信息的更新,导致本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个人、企业)、注册状态(营业网点注册、自助注册和未注册)、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和未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申请开通宁波东海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应遵守本章程和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第九条 本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数字证书、手机验证码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

第十条 客户按照在本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等)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的法定监护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本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并应承担上述电子银行操作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挂失后,还须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挂失后的处理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客户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手续。客户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损坏、遗失或密码泄漏、遗忘、锁码等,应及时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补办或密码重置等手续。

第十四条 客户必须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卖账户信息。因客户保管不善而导致的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的,客户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及损失。

第十五条 因本行内部操作风险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本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客户须保证其向本行发送的指令明确、合法,客户需要在账户正常的情况下方能通过电子银行各个渠道办理相关业务,由于客户账户异常导致的业务办理不成功,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本行有权根据客户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与客户电话沟通。客户收到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银行共同保障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本行将通过网站、营业网点或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二十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客户电子银行服务,但电子银行服务暂停或终止并不意味着暂停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客户仍应承担因暂停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责任:

(一)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或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提供其他虚假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注册使用电子银行等行为。

(四)客户不遵守本行相关业务交易规则恶意操作,或存在诋毁、损害本行声誉或攻击本行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监管要求限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行有权基于预防电子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本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4008866345及微信公众服务号或到周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第二十三条 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营业网点、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若客户对宁波东海银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手续,否则视为接受变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使用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宁波东海银行将通过网站、营业网点或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东海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甬东印发〔2021〕50号)同时废止。